自7月1日起,国家医保局启动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目前,今年的目录调整工作按照既定程序已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接下来即将开展谈判、竞价工作。
近期,地方医保目录增补话题再受关注。国家医保局官网在连续公开的80项对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中,再度提及地方医保目录增补问题。
国家医保局明确,地方的各自探索“既不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也容易引起参保群众攀比”,不利于各地区间的“公平性、协调性”。
国家医保局指出,自2020年起各地开始按要求,陆续清退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增补品种,预计到今年底全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药品保障范围就能“基本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藏宜表示,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将有利于增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医疗保障待遇的平衡性和普惠性,同时通过形成全国统一的药品购买市场,更好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提升群众异地就医便利性,改善医保服务体验,增进民生福祉,这是国家医保局推进的一项非常有魄力的改革举措。
地方增补品种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各省拥有的“15%医保目录调整权”并非秘密。早在2000年,首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经颁布,这一权限就已写入政策文件,并持续多年未变。
2009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显示,对于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调整(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总数不得超过243个”。直到国家医保局2018年成立之前,2017年版医保目录仍给地方留有15%的调整空间。
但地方医保目录自行增补药品只是针对当时医保环境的权宜之策。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行每年动态调整,4年间500多个新药好药被纳入目录,并且通过谈判后药品价格大幅降低,地方增补药品基本都可被国家目录中的药品更好替代。
正因为此,继续保留地方增补药品反而会造成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的碎片化,影响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平衡性。
廖藏宜指出,从整体上来看,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是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医疗保障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自200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药目录第一次调整,医保目录更新频率从之前的最长七年到现在的每年更新,可以看出国家医保局的决心和改革力度,解决了很多临床价值高、经济性优良、安全性好的创新药在患者中的可及性问题。
“但部分问题也相应随之而来,部分地区自2014年以来探索的高值药地方医保谈判准入模式,在提升当地患者待遇的同时,会导致待遇攀比,‘医保移民’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异地就医政策的打通和逐年完善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群众谋福祉、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各省目录的不统一给异地就医患者和医生处方都带来很多麻烦,报销纠纷时有发生;此外,部分药品企业存在不规范市场准入问题,即便不能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也可以纳入许多重点省份的医保目录,从而稀释和淡化了国家医保目录的权威性和改革成果。”廖藏宜如是说。
2020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便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彼时,国家医保局综合考虑各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和群众用药习惯、药品更新换代周期等各种因素,研究制定了地方增补药品三年“消化”计划,即从2020年开始,按照第1年40%、第2年40%、第3年20%的比例逐步调出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药品,到2022年底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上述政策推动下,多地加快地方增补目录的清退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完成增补目录“消化”工作,其中部分省份为方便患者用药,设置了报销过渡期,从2023年1月1日起,所有调出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保障降低改革对患者影响
2022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保持医保报销比例和药品品种稳定,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临时遇困无法缴纳基本医保费的给予临时参保资助。
“保持医保报销比例和药品品种稳定”是否意味着会减缓取消地方医保目录增补药品的改革步伐?在廖藏宜看来,“保持医保报销比例和药品品种稳定”正是加速推进地方医保目录改革的举措。
他认为,一方面,如果继续允许地方增补医保目录,会带来不同药品在各省目录中的参差不齐,不利于药品品种稳定;反之,国家医保局将目录调整权力收归中央,地方各省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才是维持药品品种稳定、落实党中央决策最有力的措施。另一方面,现有医保筹资模式是“以收定支”,报销比例是参考各统筹区筹资水平、基金结余健康水平确定的,不同地区存在报销比例一定差异属于合理现象,对报销比例不宜过度解读,需要加大在参保人群中的宣传科普。
在消化地方增补品种的同时,国家医保局在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逐步优化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从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便于临床合理施治的角度,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逐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比如在2021年目录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支付范围已全部与说明书一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并不是各省目录要全部一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各省(区、市)调整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给各省预留了合理的调整改革空间。”廖藏宜说。
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评审原则,被调出目录的药品往往是取消药品批文不再生产、安全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在临床疗效、安全性、经济性方面存在明显硬伤,不适合继续保留在医保目录中。
“我们如果仔细梳理的话,就可以看到,被调出省级目录的淘汰药品,大部分均属于古老品种,可以被现有目录中性价比更高的药品所取代,且替代后疗效更好,经济性更优,对患者影响较小。”廖藏宜说。